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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案说法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

体育活动中意外受伤

责任由谁承担?

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之后

监护责任是否就

像“接力棒”一样

完全交给了学校?

01

案情回顾

小明出生于2006年,是安徽省某中学的一名学生。2023年,小明在学校举办的足球比赛中不慎受伤,先后在两家医院进行了治疗。学校为此次足球比赛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

小明父亲与学校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将学校及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02

法院判决

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校方对比赛进行了精心布置,赛前对安全事项也进行了反复强调;足球比赛过程中全程有校医在场;事发后,学校及时将小明送医治疗,与小明的父母取得联系,已充分履行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学校已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甲保险公司应当按约承担保险责任。

03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足球运动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潜在的危险制造者,也是潜在危险的承担者,这些应当在小明及其监护人的认识之中。在比赛中不慎受伤的结果是学校及活动参与者无法预测的,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当为此付出代价。

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及保护职责,在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活动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采取活动前相应的安全教育、活动中的监管和保护、制定应急预案、伤害发生后及时送医救治等措施,以期尽力避免未成年人在学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发生损害的,要求学校赔偿的,需要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之后,虽然孩子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未丧失,监护人依旧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学校组织足球比赛活动,不仅有利于增强学生体质,而且有益于培养学生拼搏上进、团结协作精神,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也是教育机构的职责所在。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原标题:《宜案说法 || 在学校组织的足球赛中受伤,责任由谁担?》